首页 节约用水条例(2024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节约用水条例(2024年) 第四十七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的,以及生产、销售或者在生产经营中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的、耗水量高的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 第四十六条 目录 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