艾滋病防治条例(2006年) 第四十四条

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下列艾滋病防治关怀、救助措施:

向农村艾滋病病人和城镇经济困难的艾滋病病人免费提供抗艾滋病病毒治疗药品;

对农村和城镇经济困难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适当减免抗机会性感染治疗药品的费用;

向接受艾滋病咨询、检测的人员免费提供咨询和初筛检测;

向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孕产妇免费提供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的治疗和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