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艾滋病防治条例(2006年) 第二章 宣传教育 第十四条 艾滋病防治条例(2006年) 第十四条 第二章 宣传教育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主管部门应当利用计划生育宣传和技术服务网络,组织开展艾滋病防治的宣传教育。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向育龄人群提供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生殖健康服务时,应当开展艾滋病防治的宣传教育。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