艾滋病监测管理的若干规定(1987年)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卫生、医疗和保健机构发现本规定第二条第(二)项、第(三)项所指人员时,应当根据预防的需要,对其实施以下部分或全部措施:

留验;

限制活动范围;

医学观察;

定期或不定期访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