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艾滋病监测管理的若干规定(1987年) 第十七条 艾滋病监测管理的若干规定(1987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从事预防、医疗和保健工作的人员确诊或疑诊艾滋病病人和感染者后,应立即向当地卫生防疫机构报告。卫生防疫机构在接到报告后,于12小时内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疫情。 其他人员发现疑似艾滋病病人,就近向预防、医疗和保健机构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延迟疫情上报。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