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艾滋病监测管理的若干规定(1987年) 第十五条 艾滋病监测管理的若干规定(1987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民政、公安、司法行政等部门在执行公务时,发现有可能传播艾滋病者,应立即送卫生部门进行艾滋病检查。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