艾滋病监测管理的若干规定(1987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开展艾滋病监测工作。监测工作的主要内容是:

疫情收集、整理、分析;

重点人群的血清学检查;

流行病学因素调查、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