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2016年) 第二条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艺术品,是指绘画作品、书法篆刻作品、雕塑雕刻作品、艺术摄影作品、装置艺术作品、工艺美术作品等及上述作品的有限复制品。本办法所称艺术品不包括文物。

本办法规范的艺术品经营活动包括:

收购、销售、租赁;

经纪;

进出口经营;

鉴定、评估、商业性展览等服务;

以艺术品为标的物的投资经营活动及服务。

利用信息网络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的适用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