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24年) 第五章 作业安全管理 第三十三条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24年) 第三十三条 第五章 作业安全管理 第三十三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在港口水域外过驳作业前,根据过驳作业水域范围、自然环境、交通状况等因素合理核定安全作业区的范围,并向社会公告。 从事过驳作业的船舶应当在安全作业区内进行作业,并设置安全警示标志,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或者警戒船,无关船舶、海上设施或者内河浮动设施不得进入。 第三十二条 目录 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