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24年) 第四章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24年) 第四章 第四章 申报和报告管理 第二十一条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口,应当符合下列条件,经海事管理机构批准后,方可进出港口: 第二十二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在收到船舶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口完整齐备的申报材料后24小时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属于定期申报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第二十三条 拟交付船舶载运的危险货物托运人应当在交付载运前向承运人提交以下材料,说明所托运的危险货物的正式名称、种类、数量、危险性质、应当采取的防护措施以及发生危险情况的应… 第二十四条 船舶载运包装危险货物或者B组固体散装货物离港前,应当将列有所载危险货物的装载位置清单、舱单或者详细配载图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第二十五条 船运集装箱拟拼装运输有隔离要求的两种或者两种以上危险货物,应当符合《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的规定。危险货物托运人应当事先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