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18年)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18年) 第四十三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及船用集装箱、船用刚性中型散装容器和船用可移动罐柜等配载的容器未经检验合格而投入使用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属于危险化学品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属于危险化学品以外的危险货物的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整顿。 第四十二条 目录 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