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18年) 第四章 申报和报告管理 第二十一条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18年) 第二十一条 第四章 申报和报告管理 第二十一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在受理船舶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口申报后24小时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属于定期申报的,应当在7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予批准的原因。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将有关申报信息通报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