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船舶车船税委托代征管理办法(2013年) 第四条 船舶车船税委托代征管理办法(2013年) 第四条 第四条 在交通运输部直属海事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海事管理机构)登记的应税船舶,其车船税由船籍港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委托当地海事管理机构代征。 第三条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