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船舶车船税委托代征管理办法(2013年) 第二十条 船舶车船税委托代征管理办法(2013年)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主动与海事管理机构协调配合,协助海事管理部门做好船舶车船税委托代征工作。税务机关要及时向海事管理机构通报车船税政策变化情况,传递直接征收车船税和批准减免车船税的船舶信息。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