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船舶车船税委托代征管理办法(2013年) 第十五条 船舶车船税委托代征管理办法(2013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根据委托代征协议约定的方式、期限及时将代征税款解缴入库,并向税务机关提供代征船舶名称、代征金额及税款所属期等情况,不得占压、挪用、截留船舶车船税。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