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船舶检验管理规定(2016年) 第六章 检验管理 第四十八条 船舶检验管理规定(2016年) 第四十八条 第六章 检验管理 第四十八条 船舶检验机构应当配合海事管理机构开展船舶检验质量监督和调查。船舶检验机构对海事管理机构的监督和调查行为有异议的,可以向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报告。 第四十七条 目录 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