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检验管理规定(2016年) 第四十二条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船舶检验机构应当停止检验或者撤销相关检验证书:

违规建造、违规重大改建;

提供虚假证明材料;

未通过检验。

有前款第(一)项情形的还应当报告交通运输部海事局。

涂改检验证书或者以欺骗行为取得检验证书,船舶检验机构未撤销检验证书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责令船舶检验机构撤销检验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