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检验管理规定(2016年) 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范的制定机构应当组织开展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范后评估:

实施满5年的;

上位法或者相关国际公约有重大修改或者调整的;

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影响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范适宜性的;

其他应当进行后评估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