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2017年)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审核意见,并接受监督检查。

开工建设前,建设单位应当向负责航道现场管理的机构报送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中涉及航道、通航内容的资料。与航道、通航有关的建设内容完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负责航道现场管理的机构报送建设项目审核意见执行情况、施工临时设施及残留物的清除情况等资料。建设单位应当对所报资料的真实性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