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2017年)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取得审核意见后,未在审核意见签发之日起3年内开工建设的,或者建设项目开工建设前因重大自然灾害、极端水文条件等引起航道通航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申请办理审核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