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2017年) 第三章 申请与审核 第十六条 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2017年) 第十六条 第三章 申请与审核 第十六条 审核部门应当在受理审核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出具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意见(以下简称审核意见)。技术咨询、专家评审、评价材料修改完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的审核期限内。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