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航道建设管理规定(2018年) 第八章 航道建设管理规定(2018年) 第八章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 本规定所称“航运枢纽”是指以航运开发为主,兼有防洪、发电、灌溉等其他功能的拦河通航建筑物。 第六十条 本规定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要求提供的材料,可以是纸质文本或者电子文本。 第六十一条 在国际、国界河流上从事航道建设活动适用本规定,但本规定与我国缔结的政府间协议不一致的,按照有关协议执行。 第六十二条 本规定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八条 目录 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