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航道养护管理规定(2020年)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航道养护管理规定(2020年) 第二十六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被检查单位和有关人员应当配合航道养护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隐匿、谎报或者拒绝检查。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