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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道养护管理规定(2020年) 第四章

第四章 信息公开

第二十一条 承担航道养护事务性工作的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布所辖航道的维护尺度、通航建筑物停航复航安排等航道公共服务信息。 第二十二条 航道养护管理部门应当公布内河等级航道图并定期更新,公布前应当进行技术和保密审查。 第二十三条 航道养护管理部门应当建设航道运行监测和预警系统、通航建筑物联合调度系统,推进航道通航条件信息共享。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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