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管理办法(暂行)(2008年) 第六章 《行程单》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管理办法(暂行)(2008年) 第二十七条 第六章 《行程单》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中国民用航空局负责组织实施《行程单》的印制、领购、发放、开具、保管和缴销的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并将检查情况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必要时,国家税务总局可根据《行程单》各个环节的管理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章 目录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