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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器型号和适航合格审定噪声规定(2007年) 第B36.5条

第B36.5条 最大噪声级

除本附件第B36.6条规定的情况外,按照附件A中的噪声评定方法测定的最大噪声级不得超过以下数值:

对于第一阶段飞机的声学更改,无论发动机的数目多少,其噪声级应符合36.7(c)中的规定。

对于第二阶段飞机,无论发动机数目多少:

飞越:最大重量等于或大于272000公斤(600000磅)时为108EPNdB,最大重量从272000公斤(600000磅)每减一半,则减少5EPNdB,直到最大重量为34000公斤(75000磅)或更小时为93EPNdB。

横侧和进场:最大重量等于或大于272000公斤(600000磅)时为108EPNdB,最大重量从272000公斤(600000磅)每减一半,则减少2EPNdB,直到最大重量等于或小于34000公斤(75000磅)时为102EPNdB。

对于第三阶段飞机:

飞越:

多于三台发动机的飞机:最大重量等于或大于385000公斤(850000磅)时为106EPNdB,最大重量从385000公斤(850000磅)每减一半,则减少4EPNdB,直到最大重量等于或小于20247公斤(44673磅)时为89EPNdB;

(ii)三台发动机的飞机:最大重量等于或大于385000公斤(850000磅)时为104EPNdB,最大重量从385000公斤(850000磅)每减一半,则减少4EPNdB,直到最大重量等于或小于28675公斤(63177磅)时为89EPNdB;

(iii)少于三台发动机的飞机:最大重量等于或大于385000公斤(850000磅)时为101EPNdB,最大重量从385000公斤(850000磅)每减一半,则减少4EPNdB,直到最大重量等于或少于48195公斤(106250磅)时为89EPNdB。

横侧:不管发动机的数量,最大重量等于或大于400000公斤(882000磅)时,为103EPN,最大重量从400000公斤(882000磅)每减一半,则减少2.56EPNdB,直到最大重量等于或小于35018公斤(77200磅)时为94EPNdB。

进场:不管发动机的数量,最大重量等于或大于280000公斤(617300磅)时,为105EPNdB,最大重量从280000公斤(617300磅)每减一半,则减少2.33EPNdB,直到最大重量等于或小于35018公斤(77200磅)时为98EPNdB。

对于任何第四阶段飞机,其飞越、横侧和进场最大噪声级为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16,第I卷第三版,2002年3月21日颁发的第7修正案中的第4章,第4.4段和第3章,第3.4段中规定的最大噪声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