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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器型号和适航合格审定噪声规定(2007年) 第B36.3条

第B36.3条 基准噪声测量点

当按本规定的程序进行测试时,除了第B36.6条中规定的情况,飞机在下列各点的噪声级不得超过第B36.5条的规定:

横侧全功率基准噪声测量点:

对于喷气式飞机:该点位于与跑道中心线及其延长线相平行,距离跑道中心线450米(1476英尺)的边线上,飞机离地后该点的噪声级最大。对于发动机数多于3台的第一阶段或第二阶段飞机,该点位于距离跑道中心线648米(0.35海里)的边线上。如经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批准,可以假设,在起飞推力下最大的横侧噪声点为跑道中心延长线上对应飞机距地高度为300米(985英尺)的点。对于第一阶段或第二阶段的四发飞机,该高度为435米(1427英尺)。飞机飞过噪声测量点时的高度应在目标高度的+100到–50米(+328到-164英尺)的范围内。对于非喷气式发动机驱动的飞机,对应最大横侧噪声的高度应由试验确定。

对于螺旋桨飞机:该点位于跑道中心线的延长线上,对应以全起飞功率爬升至650米(2133英尺)高度的点。在2007年4月15日之前进行的试验,申请人可以选择使用B36.3(a)(1)中规定的噪声测量点。

飞越基准噪声测量点:该点位于跑道中心线的延长线上,距起飞滑跑起点6500米(21325英尺)处。

进场基准噪声测量点:该点位于跑道中心线的延长线上,距跑道入口2000米(6562英尺)处。相当于在跑道上距跑道入口300米(984英尺)处引出的坡度为3°的下滑道上,距地高度120米(394英尺)处对应水平地面上的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