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航空器型号和适航合格审定噪声规定(2007年) 第36.5条 航空器型号和适航合格审定噪声规定(2007年) 第36.5条 第36.5条 本规定的限制 本规定确定了在经济上合理、技术上可行并且在与航空器型别相适用的条件之下尽可能低的噪声级。对于处在、进入或者离开任何中国境内机场的运行,本规定确定的噪声级是否可以接受,另行规定。 第36.3条 目录 第36.6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