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器型号和适航合格审定噪声规定(2007年) 第J36.109条
第J36.109条 在地面接收到的直升机噪声的测量
总则
按本附件规定的为噪声合格审定目的而进行的直升机噪声测量必须采用经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批准的声学设备和测量方法。
本节(b)明确和规定了本附件要求的噪声评定测量规范。在本节的(c)和(d)中规定了要求的声学设备规范。(e)和(f)规定了本附件所要求的校准和测量程序。
“A”加权声压(PA)的平方的时间积分,以dB为声单位,它以20微帕的标准基准声压的平方以一秒的基准时间为基准。
该单位由下式定义:
的10dB以内并持续到低于其最大值的10dB。
SEL可由下式近似表示:
的最大值,以dB为单位。
测量系统声学测量系统必须由经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批准的与下列等效的设备组成:
传声器系统及其频响特性和与本节(d)中规定的测量和分析系统的精度相兼容。
三角架或类似的传声器安装装置对所测的声能量的干扰应减至最小。
记录和重放设备,其频响和动态范围特性应与本节(d)中要求的响应与精度相一致。
测量系统的校准和检查必须使用A36.3.9中的程序。
测量、记录和重放设备
测量直升机飞越噪声可以直接用积分声级计,或A加权声级时间历程记在设为“慢”态响应的图形声级记录仪上,从它可确定SEL值。经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批准,可以用磁带记录机记录噪声信号为以后分析用。
每次飞越试验的SEL值可以直接由积分式声级计得到,声级计满足国际电工委员会标准出版物第804号,标题是“积分平均式声级计”(已按本规定的第36.6条引用),对1型仪器设为“慢”态响应。
(ii)直升机的声学信号、与本条(e)规定的校准信号、本条(f)规定的背景噪声信号一起记录到磁带记录仪上,以后按本条(d)(1)(i)规定的积分声级计分析。磁带记录仪的记录/重放系统(包括音带)必须满足本规定A36.3.6的要求。磁带记录仪必须满足IEC出版物第561号“航空器合格审定用的电-声测量仪表”,本规定第36.6条引用。
(iii)整个系统的特性必须与IEC出版物第651号“声级计”推荐特性相一致(已按本规定第36.6条引用),该文件给出了关于传声器、放大器、和指示仪表特性的规范。
(iv)对于在45赫兹至11500赫兹A加权曲线,整个系统的响应相对于敏感的等幅前进平面波应该在IEC出版物第651号“声级计”1型仪器的表IV和表V规定的误差限制内,该文件已按本规定第36.6条引用。
每一次直升机飞越噪声测量传声器必须用风罩。必须将防风罩造成的衰减作为频率的函数按本条(e)要求的声学校准对测得的数据进行修正,每一修正都必须提供报告。
校准
如果直升机的声学信号是用磁带记录的用于以后分析,则测量系统和记录系统组件必须按本规定附件A的A36.3.6的规定校准。
如果直升机的声学信号是直接用积分式声级计测量的,则:
在飞越试验期间,测量系统的全部灵敏性均应在系列的飞越试验前、后及中间(不超过一小时)用产生在已知频带已知声压级的正弦波噪声的声学校准器检查。
(ii)在每天的试验中,如果校准值的变化不超过0.5dB,则系统的设备性能将被认为是满意的。飞越试验收集到的SEL数据将调整计入校准值的任何变化。
(iii)每一件校准设备包括声学校准器、基准传声器及电压插入装置的性能校准分析必须在直升机飞越试验开始前的六个月内完成。每一校准应可追踪到国家标准与技术协会。
噪声测量程序
传声器必须是压感电容类型的,设计成几乎一致的入射角响应。传声器应安装在其感应元件的中心高于当地地表面1.2米(4英尺)并且面向入射线,使得感应元件,即膜片,基本上处于由直升机的名义飞行航迹和噪声测量站所确定的平面内。
如果使用磁带记录器,在试验期间,用粉红或伪随机噪声检查,电系统的频率响应必须确定对全部读数范围内在10dB以内。
环境噪声,包括声学背景噪声和测量系统电噪声应在试验场确定,并且系统增益应设定在直升机噪声测量所用的声级别。如果直升机声级不超过背景噪声的15dB(A),飞越可以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批准的较低的高度,试验结果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批准的方法调整到基准测量点。
如果用积分式声级计测量直升机的噪声,仪器操作人员应监视整个飞越过程的持
降点之间飞越时间历程的所有噪声信号。仪器操作人员应记录SEL积分段的开始和结束时
按本附件的第J36.111条(b)的要求作为报告的一部分递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