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器型号和适航合格审定噪声规定(2007年) 第J36.105条
第J36.105条 飞越试验条件
本节规定飞行试验条件和按本附件进行飞越噪声试验所允许的随机偏差。
一组试验必须由至少六次飞行组成。顺风分量水平飞越飞行的次数应与逆风分量水平飞越飞行的次数相等。
水平飞行和巡航飞行;
距噪声测量站上方150±15米(492英尺±50英尺)的高度,并且
在测量站正上方±10°的范围内。
飞越噪声试验必须如下进行:
以本附件第J36.3条(c)规定的基准空速飞行,在该速度做必要调整以产生与相关的基准试验条件相同的向前的桨尖马赫数。
(ii)空速不应偏离调整过的基准空速的±5千米/小时(±3节),或经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批准的等效的偏离基准的向前的桨尖马赫数。在整个飞越测量段应保持该调整过的基准空速。
旋翼速度稳定在最大正常操作功率转速RPM(±1%)内;并且
定的。
对本规定要求的合格审定,每一飞越试飞的重量必须在直升机的最大起飞重量+5%至-10%以内。
尽管有本条(b)(2)的规定,但是如果在试验场的环境噪声按本附件第J36.109条规定的要求与在本附件第J36.109条规定的噪声测量站测得的直升机的最大A声级噪声在15dB以内,那么可以使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批准的较低高度飞越,并且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批准的方法将结果调整到基准测量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