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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发动机适航规定(2016年) 第33.93条

第33.93条 分解检查

在完成本章第33.87条(b)、(c)、(d)、(e)或(g)的持久试验后,每台发动机必须完全分解,并满足下列要求:

不论是否安装在发动机上即可确定其调整位置和功能特性的每个部件,必须使其每个调整位置和功能特性保持在试验开始时确定和记录的限制范围内。

按第33.4条提交的资料,每个发动机零部件必须符合型号设计并且应仍然可以安装在发动机上继续使用。

在完成本章第33.87条(f)的持久试验后,每台发动机必须完全分解,并满足下列要求:

不论是否安装在发动机上即可确定其调整位置和功能特性的每个部件,必须使其每个调整位置和功能特性保持在试验开始时确定和记录的限制范围内;并且

每型发动机可以有超出本条(a)(2)允许的损伤,包括某些不适合于进一步使用的发动机零件或部件。当中国民用航空局认为必要时,申请人必须通过分析、试验,证明发动机的结构完整性得到了保持;或者

代替本条(b)的符合性,可以在要求30秒钟一台发动机不工作(OEI)和2分钟一台发动机不工作(OEI)功率额定值的发动机上进行本规定第33.87(b)、(c)、(d)或(e)规定的持久试验,接着进行第33.87(f)规定的试验,但中间不进行分解和检查。在完成第33.87(f)的持久试验后,发动机必须满足本条(a)的要求。

[2016年3月17日第二次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