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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发动机适航规定(2016年) 第33.91条

第33.91条 发动机系统和部件试验

对不能按照第33.87条进行持久试车予以充分验证的系统或部件,申请人必须进行附加的试验,以证明这些系统或部件在所有已声明的环境和工作条件下能可靠地完成预定功能。

必须确定在航空器安装中要求温度控制措施的那些部件的温度限制,以确保其良好的功能、可靠性和耐久性。

每个不增压的液压油油箱在受到最大工作温度和5p.s.i.的内部压力时,不得出现失效或泄露,并且每个增压的液压油油箱必须满足第33.64条的要求。

对于超音速航空器的发动机型号合格审定,必须确定由于在最高和最低工作温度时可能会发生失效的发动机系统、安全装置及外部附件。并且必须在最高和最低工作温度以及当温度和其他使用条件在最高和最低使用值之间循环时进行试验。

[2016年3月17日第二次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