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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发动机适航规定(2016年) 第33.27条

第33.27条 涡轮、压气机、风扇和涡轮增压器转子

涡轮、压气机、风扇和涡轮增压器转子必须具有足够的强度以便能承受本条(c)款规定的试验条件。

除第33.28条要求之外的发动机系统、仪表和其它方法的设计和功能必须给予合理的保证,使影响涡轮、压气机、风扇和涡轮增压器转子结构完整性的发动机使用限制在使用中不会超出。

根据分析或其他可接受的方法确定的每个涡轮、压气机和风扇中经受最关键应力的转子部件(除叶片外),其中包括发动机或涡轮增压器中的整体鼓筒转子和离心式压气机,必须在下列条件下试验5分钟:

除了本条(c)(2)(iv)的规定外,以其最大工作温度进行;

以下列适用的最高转速进行:

如果在试验台上试验并且转子部件装有叶片或叶片配重块,则以其最大允许转速的120%进行;

(ii)如果试验在发动机上进行,则以其最大允许转速的115%进行;

(iii)如果试验在涡轮增压器上进行,由一特制燃烧室试验台提供炽热燃气驱动,则以其最大允许转速115%进行;

(iv)以120%的某个转速进行,冷转时,转子部件承受的工作应力相当于最高工作温度和最大允许转速导致的应力;

以105%的最高转速进行,此最高转速是发动机典型安装方式中导致最关键的部件或系统失效时的转速;

(vi)在发动机典型安装方式中,任一部件或系统失效并和飞行前例行检查中或正常飞行使用期间一般不予以检测的部件或系统发生的任一故障相组合时,所导致的最高转速。

试验后,在某种超转情况下的每个转子必须在批准的尺寸限制内,并且不得有裂纹。

[2016年3月17日第二次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