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曲灾后恢复重建总体规划(2010年) 第一节
第一节 支持政策
财政政策。根据本规划确定的恢复重建目标和任务,恢复重建资金总需求为50亿元,所需资金安排以中央财政资金为主,同时包括省级财政资金、社会捐赠资金、银行贷款和其他自筹资金。中央财政对灾后恢复重建资金实行“总量包干,分类控制”的管理办法,由地方政府根据规划项目和轻重缓急,统筹做好中央财政资金及其他各类资金的安排使用。
税费政策。减轻灾区企业的税收负担。对灾区个人和参与抢险救灾的一线人员取得的与抢险救灾有关的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采取税收优惠政策,支持灾区城乡住房和基础设施等的恢复重建。鼓励社会各界支持抢险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对捐赠灾区的企业、单位和个人免征相关税收。实施促进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在灾后恢复重建过程中,免收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金融政策。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灾区信贷投放。增加对灾区的再贷款(再贴现)额度,对支农再贷款执行优惠利率,继续对灾区地方法人金融机构执行倾斜的准备金政策。对灾前已经发放的各类汶川地震恢复重建贷款、因灾不能按期偿还的,不催收催缴、不罚息,不作为不良记录,不影响其继续获得灾区其他信贷支持。实施住房重建优惠贷款服务政策。
土地政策。对灾后恢复重建需要的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在国家下达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中优先安排,指标不足的可预先安排使用。对受灾居民新建安置住房,以及行政机关、学校、团体和企事业单位重建,免收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土地出让收入。为受灾群众重建住房、基础设施、公益设施等,可采用划拨方式供地。对新建工业或大型商业设施等项目用地,可根据实际情况降低地价标准。
援助政策。开展教育特别资助,对生源地为舟曲县的普通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以及恢复重建期内迁出舟曲县就读的普通高中灾区学生,在一定期限内,提供学习和生活补助。开展就业援助,对因灾就业困难人员,纳入就业援助对象范围,优先保证灾区零就业家庭至少有一人就业。
扶贫政策。中央财政进一步加大扶贫开发支持力度,在安排财政扶贫专项资金和财政扶贫贷款贴息资金时向灾区倾斜,由地方根据实际情况对灾区贫困农村和农村贫困家庭予以倾斜支持。加大以工代赈力度,鼓励灾区群众投身灾后恢复重建,参与建筑废墟清理、住房建设、小型基础设施修复等灾后恢复重建。对遭受汶川特大地震和舟曲特大山洪泥石流双重灾害的贫困户,加大扶持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