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7年版)(2017年) 45. 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7年版)(2017年) 45. 45. 境外投资者投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为金融机构或特定类型机构。具体要求: (1) 外商独资银行股东、中外合资银行外方股东应为金融机构,且外方唯一或者控股/主要股东应为商业银行; (2) 投资中资商业银行、信托公司的应为金融机构; (3) 投资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村镇银行的应为境外银行; (4) 投资金融租赁公司的应为金融机构或融资租赁公司; (5) 消费金融公司的主要出资人应为金融机构; (6) 投资货币经纪公司的应为货币经纪公司; (7) 投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应为金融机构,且不得参与发起设立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8) 法律法规未明确的应为金融机构。 (二十六) 目录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