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7年版)(2017年) 五、

五、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投资者在自贸试验区内投资参照《自贸试验区负面清单》执行。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其补充协议,《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我国签署的自贸协定中适用于自贸试验区并对符合条件的投资者有更优惠的开放措施的,按照相关协议或协定的规定执行。

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

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7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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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管理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