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自然资源部立法工作程序规定(2018年) 第二十六条 自然资源部立法工作程序规定(2018年)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部门规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废止: 规定的事项已经执行完毕或者依法调整、取消的; 因情势变更,没有必要继续施行的; 因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修改或者废止,立法依据丧失的; 同一事项已由新的部门规章规定并公布施行的。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