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自然资源部关于第三批废止和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2020年) 二、 修改《矿产资源登记统计管理办法》 (七) 自然资源部关于第三批废止和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2020年) (七) 二、 修改《矿产资源登记统计管理办法》 (七) 将第十三条第二款修改为“开采石油、天然气、页岩气、天然气水合物和放射性矿产的,采矿权人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完成矿产资源统计基础表的填报工作,并将矿产资源统计基础表一式二份报送自然资源部”; 目录 (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