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自然资源部关于第一批废止和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2019年) 十二、 修改《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 (二) 自然资源部关于第一批废止和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2019年) (二) 十二、 修改《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 (二) 将第三十八条修改为:“收藏单位不得将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转让、交换、赠与给不符合收藏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收藏单位之间转让、交换、赠与其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的,应当签订转让、交换、赠与合同,并在转移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之日起20日内,由接收方将转让、交换、赠与合同以及古生物化石清单和照片报自然资源部备案”; (一) 目录 (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