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资源部关于第一批废止和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2019年) (七)

(七) 将第二十二条修改为:“矿山关闭前,采矿权人应当完成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义务。采矿权人在申请办理闭坑手续时,应当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并提交验收合格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