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自然资源部关于第一批废止和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2019年) 十、 修改《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 (四) 自然资源部关于第一批废止和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2019年) (四) 十、 修改《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 (四) 将第十七条修改为:“采矿权人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计提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基金由企业自主使用,根据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确定的经费预算、工程实施计划、进度安排等,统筹用于开展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和土地复垦”; (三) 目录 (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