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资源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2018年) 第四条
第四条 规范性文件应当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
规范性文件不得规定下列事项:
增设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等法律、法规规定之外的行政权力事项;
违法减少本部门法定职责或者增加下级部门义务;
增加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条件,规定出具循环证明、重复证明、无谓证明等内容;
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
规定应当由市场调节、企业和社会自律、公民自我管理的事项;
规定排除或者限制公平竞争的措施,或者违法设置市场准入和退出条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