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自然资源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2018年) 第二条 自然资源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2018年) 第二条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自然资源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为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文件。 未依照本规定要求制发的各类文件,不认定为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管理行政相对人的依据。 第一条 目录 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