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资源行政应诉规定(2019年) 第三十条

第三十条 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需要履行的,应诉承办机构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期限履行。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应当自判决、裁定和调解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提出履行的意见,报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后组织实施,并在判决、裁定和调解书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负责人报告履行情况,同时抄送法治工作机构。

依法提出再审申请的,应诉承办机构应当就履行的意见与相关人民法院进行沟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