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资源行政复议规定(2019年) 第四十二条

第四十二条 申请人对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行政行为不服的,应当向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提起行政复议。

申请人对地方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的行政行为不服,选择向其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向上一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提起行政复议。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能够明确属于同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将该申请转送同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并告知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