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资源行政复议规定(2019年) 第四条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复议机关,是指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本规定所称行政复议机构,是指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法治工作机构。

行政复议机关可以委托所属事业单位承担有关行政复议的事务性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