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资源行政复议规定(2019年)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四条 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责令履行申请书,应当向被申请人进行调查或者核实,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被申请人已经履行行政复议决定,并将履行情况相关法律文书送达申请人的,应当联系申请人予以确认,并做好记录;
被申请人已经履行行政复议决定,但尚未将履行情况相关法律文书送达申请人的,应当督促被申请人将相关法律文书送达申请人;
被申请人逾期未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应当责令被申请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被申请人拒不履行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将有关材料移送纪检监察机关。
属于本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被申请人应当将相关法律文书送达情况及时报告行政复议机关。
属于本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情形的,被申请人应当在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30日内履行完毕,并书面报告行政复议机关。被申请人认为没有条件履行的,应当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据、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