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资源行政复议规定(2019年)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行政复议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中止:
双方当事人书面提出协商解决申请,行政复议机构认为有利于实质性解决纠纷,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的;
申请人不以保护自身合法权益为目的,反复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扰乱复议机关行政管理秩序的;
法律法规规定需要中止审理的其他情形。
属于前款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双方当事人应当明确协商解决的期限。期限届满未能协商解决的,案件恢复审理。
属于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情节严重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及时向有关国家机关通报。
行政复议机构中止行政复议案件审理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并告知中止原因;行政复议中止的原因消除后,应当及时恢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