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自然资源行政复议规定(2019年) 第二十三条 自然资源行政复议规定(2019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行政复议案件以书面审理为主。必要时,行政复议机构可以采取实地调查、审查会、听证会、专家论证等方式审理行政复议案件。 重大、复杂、疑难的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复议机构应当提请行政复议委员会审议。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