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资源行政复议规定(2019年)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被申请人应当提交行政复议答复书及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并对其提交的证据材料分类编号,对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作简要说明。涉及国家秘密的,应当作出明确标识。

被申请人未按期提交行政复议答复书及证据材料的,视为原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作出撤销该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